我市纳税人个人税赋“减负”
随着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逐年递增,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征免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的个税税前扣除基数的限额也将开始提高。这是市地税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透出的重要信息。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内容上看,该《公告》实际上是一个公告规定了两件事,第一,规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征免标准,自2011年6月1日(含6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征免标准由116,300元提高到133,848元。第二,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个税税前扣除基数的限额,即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的限额由9690元提高到11,154元。
据悉,这次调整是根据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我市纳税人的个人税赋。
——我市纳税人个人税赋“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