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展开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统一行动
5月13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开展针对酒驾、违法停车、摩托车等4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集中统一行动。当天,交警部门出动警力639人次,警车287台次;共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3198件,取缔摩托车等4种车辆281台,拘留无证驾驶5人;共查处饮酒驾驶13人,醉酒驾驶4人。对查获醉酒驾驶的4人,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当天行动中,我市交警部门针对10条主要路街和商业网点等重点区域,占用行车道以及公交站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治理。同时还对摩托车等4种车辆非法聚集地进行突击整治,交警部门在国省干道和县乡公路,采取定点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农用车违法载人行为动态查处,使摩托车聚堆现象比较严重的地段交通环境得到治理。
在当天整治行动中,交警部门在酒驾违法行动易发重点路段,部署警力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交警部门对查获饮酒驾驶的13人,按照法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查获醉酒驾驶的4人,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深夜,记者跟随西岗交警大队在滨海路金沙滩附近路段检查酒后驾车时,一名酒后驾车的中年男子现场表现异常夸张。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该男子已经明显呈现醉态,但他面对众人,显示强打精神,狡辩称自己没喝酒,接着又说自己当晚没开车,开车的是身旁的副驾驶。“我们亲眼看见你从驾驶室走出来,怎么还说自己没开车?”民警进一步询问过程中,该男子已经开始答非所问。他“气势凌人”,撸胳膊挽袖子不说,还提起裤子,露出小腿给民警看,“你们瞧瞧,我这是真腿吗?明明是一条假腿啊,我跟你们说,我是一个瘸子,瘸子怎么能开车呢?我没开车!”一通“抱怨”后,该男子又坐在地上,哭了起来。种种酒态令身边的交警感觉无奈极了,其私驾车内的朋友也觉得不好意思起来。
随后,交警部门依法带其前往医院抽血,结果该男子继续冲动,途中一把抢过记者手里的手机,扔到地上,还踩了一脚。“酒驾入刑法以后,对多数驾驶员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没想到还有这样喝得烂醉如泥的司机,他们酒后上路,对别人来说,就是潜在杀手,对自己来说,也是危险重重。”当晚,民警感慨这样的一幕如果被影像资料记录在案,此人酒醒后给他看,他本人都会觉得无地自容。
[案情简介]2010年4月,刘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住院治疗43天后出院回家休养,但颅骨需要择期进行缺损修补二次手术。出院后的较长时间,因刘女士的伤情恢复较慢,医生说暂不适合做修补手术。刘女士向律师咨询有关伤残鉴定以及起诉索赔打官司事宜,律师认为她的车祸伤尚未医疗终结,现在不适合申请伤残鉴定。2011年3月初,眼看发生事故受伤快到一年了,二次手术因伤情恢复欠佳不能马上做,刘女士担心打官司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伤残鉴定对于交通事故索赔都起什么作用,何时评定为最佳,遇此类案件问题应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对此,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忠明指出: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结论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的重要依据,能够直接影响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对于伤残什么时间可评定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以上的治疗终结是指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的程度。
司法实践中,进行鉴定的法医要根据伤者的病情作进一步审查,如果尚未达到评定时机的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在第一阶段治疗终结后,还需第二次手术取固定物或更换人工假体等,但这种后续医疗行为又不会影响现有临床效果稳定程度的,也可提前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二次手术治疗及伤残鉴定的关联性,依现行法律的规定而言,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概括地说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伤情明显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从日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相关二次手术、鉴定、调解、索赔等均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要依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处理,尤其是合理修治期限问题。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和诉讼索赔技巧性、专业性很强,看着容易做起来难。对于伤残鉴定这一关键环节的操作,律师建议当事人应事先听取专业人士的指导意见,然后再进行,以免走弯路误事影响自己的获赔数额。
——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展开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统一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