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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烟花爆竹销售比同期减少5%
作者:张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0

我市烟花爆竹销售比同期减少5%

     今年我市烟花爆竹销售期为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14日(翌年农历正月十五),全市零售点的总量控制在1050个以内,总量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5%。禁止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
  市政府安委会下发了《大连市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零售点应设置在公建商用房的一楼,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和储存库房要相互独立,房屋结构、材质和门窗必须安全牢固,防火,防盗。零售场所要配备2个以上灭火器及必要的消防器材,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电门箱(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采取防护措施。
  禁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售烟花
  全市烟花爆竹销售期是2014年1月23日至2月14日。办法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从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属地批发公司采购个人燃放类、危险等级为C级、D级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危险等级为A级、B级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零售场所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零售商售礼花弹最高罚5000元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仓库和零售点违规储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不得在中山路、人民路、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港湾广场等主要干道、广场和天津街、青泥洼桥、西安路、长兴街等商业繁华地带设立零售点。不得走街串巷、赶集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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