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全力打造新兴创造力产业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是我市科技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我市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入调研提高立法质量:1991年,我市首次颁布实施《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技创新形势的发展,以及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调整,原条例已不能很好发挥规范、指引和保障的作用。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2010-2012年立法规划时,将《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列入了常委会审议项目。
常委会对条例作了重新修订,新条例在体例和内容上都作了较大调整,突出了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责、技术创新体系、公共科技服务体系、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经费投入等六方面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和地方特色。成为推动地方社会科技进步的一部基本法规。
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法规审议阶段,常委会陈利民副主任亲自带队开展专题立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座谈讨论、听取专题汇报等形式,详细了解我市科技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调研组还深入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实地察看工作流程,听取他们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法规修改过程中,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法制委查阅了厦门、深圳、沈阳、青岛等十三个城市的相关立法进行研究,听取科技部门的情况汇报,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科学立法突出地方特色:《条例》分别从产学研协同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落实鼓励创新税收政策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许多科技企业和科研单位提出,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科学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加有效的对接服务。《条例》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科技服务体系,积极推动科技研发、创业孵化、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和科技融资等平台建设”;“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按照规定由社会共享使用,其管理人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科技进步活动提供共享服务。”
《条例》还规定:“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当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区(市)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当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点五以上。”同时,为了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条例》明确提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科技项目或者初创科技企业,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为企业技术进步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为全力打造新兴创造力产业,《条例》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以人的创新能力为核心生产要素的创造力产业,重点在技术研发、工业设计、软件及计算机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形成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逐步形成新型产业集群。”
——大连全力打造新兴创造力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