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积极就业,从7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这是我市自2006年以来第六次调整。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每月最高可领取1040元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享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2008年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同步调整机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今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000元和1100元调整到每月1200元和1300元。因此,我市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按规定进行同步调整。
此次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的具体内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的,户籍在北三市的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每人每月840元。
其他区市县失业人员每人每月910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户籍在北三市的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每人每月960元。
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1040元。
此次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将增加失业保险金140元至160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平均提高150元,较上年增幅19%,位居全省第一。
——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