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年级学生上晚自习时间不得晚于21时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网站获悉,《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要求的通知》已下发,规范普通高中高三年级上晚自习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减负精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落实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通知》规定,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学生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为高三年级学生上晚自习提供学习场所。其他年级走读学生不允许在学校上晚自习。高三学生周一到周五可以在校上晚自习。晚自习统一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时,住宿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可延长到21时30分。高三学生在校上晚自习,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高三学生在校上晚自习期间,学校不得安排教师集体辅导、补课或考试,要妥善安排好值班领导和安保人员,认真负责,确保校园安全。
《通知》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对高三学生上晚自习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通报违规学校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的学校不得参加省、市级评优活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级特色普通高中实验学校违反规定的,一律撤销其称号。
——高三年级学生上晚自习时间不得晚于21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