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经适房用于出租经营将被回购
昨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房保障中心)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表示,即日起将对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经营、转让等违规行为集中整治。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予以回购。“此前,本市开展过经适房问题相关调查,根据举报,在本市,违规使用经适房现象的确存在。 ”市住房保障中心表示,违反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或者改变住房用途、毁损、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的,由保障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此外,属于非法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住房保障中心表示,在本市,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如果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不能回购的,责成其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差。
记者获悉,一个经适房项目在办理完各种入住手续后,取得完全产权需要5年,而本市最早的经适房项目仍在5年之内,所以,本市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都没有取得完全产权,都是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的。
本次集中整治,市国土房屋局(住房保障中心)和市执法局到经适房小区现场发放宣传材料,宣传经适房政策及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引导违规家庭自查主动整改。
检查期间,工作人员将入户调查,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到期未整改的家庭下达处罚决定,同时予以媒体曝光;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我市经适房用于出租经营将被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