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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社区工作者7月1日起生活补贴每月增加500元以上
作者:张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17

我市社区工作者7月1日起生活补贴每月增加500元以上

      我市现有106个街道办事处、616个城市社区,8000余名社区工作者。自2004年到2011年,我市先后四次提高社区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解决了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待遇。此次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将提高500元以上,并享有“五险一金一费”社会保障待遇。
  城市社区工作者7月1日起,生活补贴每月增加500元以上。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基本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本补贴指导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净增5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净增500元。
   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100元。
  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
  根据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补贴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总体保障水平原则上要达到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另外,针对社区工作日益繁重、居民群众需求不断增长的实际,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编配比例将由每300户配备1名提高到每200户配备1名,使社区工作人员配备更加科学合理。
  “五险一金一费”怎么缴。 社会保险: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以本人上年度月生活补贴为缴费基数;月生活补贴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纳比例参照城镇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缴纳,以后按照有关规定调整。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由个人承担。
  住房公积金: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执行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基数为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生活补贴,缴存比例为24%(其中个人承担12%)。
  采暖费补贴:市内四区(含高新区市内部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其采暖费补贴应参照《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按照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其他地区执行当地采暖费补贴政策。符合《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其他地区执行当地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政策。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离岗后 则不享受相关待遇
  市及各区市县将分别成立以社区工作人员为服务主体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为全市社区工作者建立缴费平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应以个人会员身份加入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经市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审核认定后,由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为辖区内城市社区工作人员集中办理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手续。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通过选举产生。凡因正常卸任,换届落选,因故辞职、罢免或辞退等情况不再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应退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城市社区工作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退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原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代办退休手续,并办理档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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