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此次新制定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资助恐怖活动案,虚假破产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法运用资金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1 恶意透支偿清可不究刑责
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新增“资助恐怖活动”规定
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立 案追诉标准(二)》中重申了刑法的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资助”“实施恐怖 活动的个人”作了解释性规定。
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将立案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 股票内幕交易50万元以上将被刑事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