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估计明年可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近日,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顺利通过市政府十四届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自2001年9月市水务局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以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据悉,下一步要按照立法程序,将该条例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两次审议,估计明年可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记者从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了解到,我市现行的《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是1995年10月制定施行的,曾对规范供水用水管理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条例相关内容严重滞后。主要表现为:一是立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于2002年进行修订,作为下位法我市供水用水条例也应该作相应修订;二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改变,在2001年底已由当初的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变更为市水务局;三是随着一些弃管房或商品住宅的大量出现,现实中市供水企业除承担“建筑物墙外1.5米以外的供水设施及用户室内明装水表”等法定的供水设施维修外,还无偿承担着其他供水设施的维修;四是缺少对污染水源、供水安全、盗窃用水等现象的具体规定;五是随着全域城市化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对供水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重新制定我市新的“供水用水条例”十分必要。
十年来,为做好新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水务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对沈阳等8个城市进行了多次深入调研。条例草案主要参考了国家、国务院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借鉴了沈阳、上海等其他城市的先进做法。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协商基础上,最后达成一致;又会同市人大组织召开了8次立法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多次论证、修改,并向市发改委等11个单位征求意见,形成《条例草案》(报审稿),于2011年7月正式上报市政府。
——《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估计明年可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