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设施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5%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定,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这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的一段内容,其中“绿线”一词备受关注。
据悉,在生态环境、居住环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绿线”一词正式写入地方性法规,在辽宁省尚属首次。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用途。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造成公园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于绿地建设面积,《草案》作出刚性要求,其中,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新建区的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5%。
为了避免因新建、改建地下管线而随意砍伐树木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在树木上刻画或者张贴等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对在树木上刻画或者张贴的,拟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堆放垃圾或含有融雪剂的残雪,拟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文化设施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