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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对“丢垃圾”还是“零处罚”
作者:张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31

两个月对“丢垃圾”还是“零处罚”

     “我们还未接到市民在滨海路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被处罚的上报。”昨日,市风景园林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据介绍,自《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还没有一起因违反条例而被处罚的案例。

    昨日,记者沿着滨海路海之韵公园开始,停停走走期间发现不同程度存在游客或市民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现象。在石槽观景台,一位钓鱼的市民悠闲地享受垂钓乐趣,只是不时地随手把熄灭的烟头丢到脚下。在金沙滩浴场与星海广场之间一处宽阔的绿地上,几位年轻人在“打滚子”,开心打牌的同时小食品的袋子也随风飘走。在傅家庄滨海路负责保洁的环卫工人告诉记者:“过了10月,保洁任务还算轻的呢,要是在旅游旺季,游客随手扔的塑料袋和卫生纸一天能装3大袋子。”

    燕窝岭婚庆公园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园的鲜花时常被一些市民采摘,我们只能以教育为主,没有罚款。随手丢垃圾的现象就更多一些了,如果能真的实施罚款,就能起到更明显的警示效果了。”记者从市风景园林处了解到,两个月对“丢垃圾”还是“零处罚”。

    10月初,某部门准备在滨海路规划一处建筑,因为实施了《条例》,此事只能搁浅。据市风景园林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对在名胜区开山、建筑等破坏行为已经产生了监督的效能,有效地保护风景名胜区。但因为市风景园林处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原因,对游客丢烟头、垃圾的行为却难以实施罚款,出现了一定的《条例》的监管缺位。他表示:“处罚不是目的,只是希望市民由此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成为环境改善的受益者。”

    【相关链接】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风景名胜区内,4项活动受到禁止。它们包括: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损坏景物、设施,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乱扔垃圾。其中,“刻画、涂污”和“乱扔垃圾”,首次被单独“立项”,并规定罚则。“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两个月对“丢垃圾”还是“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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